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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一周年·看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去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证。监察法施行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积极参与几十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起草制定与修改工作,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我们选取其中部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带你了解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工作进展。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2019年1月1日,《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正式施行,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厘清了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定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一种形式。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

    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列明了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管辖分工和协调等事项,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范立案、交办案件和指定管辖以及结案等程序

    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于确保依规依纪依法、一体两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规定》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立案、交办案件和指定管辖以及结案等相关程序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明确了以事立案、对涉案人员立案、对单位立案等程序,并设计了5种相关文书格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把法律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贯穿于采取措施收集证据的各个环节

    2018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出台,明确委机关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监管办法,把法律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贯穿于采取措施收集证据的各个环节,并体现在各类文书格式上,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和收集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规范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工作

    2018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对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书进行了梳理细化,围绕案件审核受理、提前介入审理、审理报告及起诉意见书制作、案件呈报审批、处分决定及通知函告、与司法机关衔接等15个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并附有审理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常用的17类23种文书式样。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规范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工作、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和有效衔接司法的重要措施。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对证据收集及审查标准提出总体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合署办公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等制度,对证据收集及审查标准提出总体要求,并建立与最高法、最高检就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等事项沟通协调机制,用制度机制确保衔接司法顺畅高效。

    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的各项要求

    2018年10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多达 26 处,其中涉及反腐败和监察法衔接的条款有 14处,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的各项要求,为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衔接机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与监察法紧密衔接、相得益彰,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衔接提供了规范指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起草工作

    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深刻把握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条不紊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规项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都被纳入。2019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对今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安排,将政务处分法明确为今年的重大立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