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周萍英通讯员谢文哲)元旦、春节临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湖北省总工会获悉,针对职工节假日福利待遇,省总工会于今年年初出台了《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该细则,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除了年节,工会会员生日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生育慰问品不超过500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