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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吴晓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既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我们认为,各级党委、纪委应在推进“六化”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建立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层层防护措施,实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推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确保严肃认真。一是开好民主生活会。要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规定,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查找不聚焦、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二是开好组织生活会。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采取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每位党员要向党支部汇报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认真检查存在问题。要落实农村基层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和非公企业党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使每一名党员树牢宗旨观念、坚持党员标准。三是经常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党委(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干部之间要经常性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五个必谈”,即班子不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反映问题较多必谈,接到重要信访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

    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化,确保真扛实抓。一是抓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组)要深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要第一时间学习、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落实。要认真落实干部任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等制度,做到“逢提必谈”。二是抓推进落实。要采取市委常委在分管领域、联系点调研督导、带队检查等方式,强化主体责任压力传导;提请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市委常委汇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落实各级党委(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清单制度,基层党委(组)每半年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一次落实情况,每半年提请市委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市纪委全会每年听取党委(组)书记述责述廉。三是抓履职尽责。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加强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四是抓问责追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察整改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党委(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既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又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推进干部日常监管经常化,确保抓早抓小。一是及时函询诫勉。落实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要及时予以提醒。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函询了解。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二是严格问题线索处置。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扩大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面,对不如实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凡被谈话函询的,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探索建立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定期廉情会商沟通机制,结合党政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履职尽责、重大事项报告、信访舆情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情分析会,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请分管市委常委会同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提请市委书记直接约谈。

    推进权力运行监督立体化,确保动辄则咎。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设“互联网+信访举报”途径,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受理,迅速处置。发挥基层老党员、特邀监督员以及其他党风政风监督员作用,发挥群众监督力量,破解同体监督难题。二是实施巡察监督。有计划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责任人,对被巡察单位的“两个责任”落实、权力运行、作风建设改进、纪律规矩执行等情况进行“健康体检”,健全“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反馈问题和整改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三是推行基层纪检委员监督。落实《党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的要求,按照特质要求在各级党支部配齐配强纪检委员,明确职责定位,强化领导、指导,切实激活基层“廉洁细胞”。

    推进违纪违规处理层次化,确保宽严相济。一是正确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坚持纪律导向,将思路理念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执纪对象从盯“关键少数”向既盯“关键少数”、又盯“全体党员”转变,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不同程度的轻微违纪,应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与党纪轻处分。对情节轻微或违纪不严重且具有减轻情节的,单独实施组织措施,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对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仍不足以惩戒的,并处组织处理措施。二是正确运用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紧盯“三种人”、“三个以后”,聚焦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严格用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执纪审理,确保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准确适用。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严重违纪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充分运用停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断崖式降级等方式作出处理。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在纪律审查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先于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三是正确运用移送司法处理。坚持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坚决立案审查,在查清违纪事实、尽快作出党纪处理之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严格落实有关惩戒规定。从严管理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落实被调整干部重新任职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党政纪律处分决定,对受纪律处分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年度考核等严格配套到位。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向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打白条”现象发生。

    推进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化,确保高效衔接。一是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作配合配套制度,对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重大争议及时予以研究、协商。二是加强协同协作办案。建立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协同办案机制,加强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和移送,强化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整合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切实形成合力,实现对“极极少数”的精准打击。三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移送司法后的跟踪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移送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就涉及案件相关情况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也可以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主动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协商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增强反腐败协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作者系仙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